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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15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2-17 10:12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15

    当事人基本情况:吴志会

    住所:*******************

    身份证号码:*******************

    2024910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称在美团平台上订到的日租房(天锦园*********),花费99.36元,在晚上睡觉前洗漱使用了该民宿提供的沐浴露,洗发水,第二天早上感觉头皮发痒,难受,查看提供的洗发水已经超过了有效期。要求依法履行职责。20249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卫生间内发现2瓶被举报的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8.18,保质期:2024.8.17)和184消毒液(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1015,保质期:2023101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439日通过抖音从深圳亚兰迪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10瓶,购进价格是3.01/瓶。上述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的生产日期是2021818日,保质期到2024817日。上述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主要用于租客洗发。其中8瓶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当事人吴志会已于7月份都使用完毕。剩余2瓶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在20249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日租房(天锦园*********)检查时,放置在日租房卫生间内已开封供租客使用,该2瓶洗发露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另查明84消毒液是当事人租赁房子(天锦园*********)的房主留下的,放在日租房卫生间至2024918日我局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91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1份,共15页, 证明案件来源。

   (二)20249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宝坻区天锦园******************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日租房内洗发露超过保质期一事。

   (三)2024923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四)20249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情节。

   (五)2024923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的供货方资质1份,购买记录1份,购进票据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来源合法。

    202412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4115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生姜植物养发洗发露。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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