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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190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10:18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190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宗智

住所:******

身份证号码:120224*************

联系电话:15900******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


202364日,当事人租赁管学鹏位于宝坻区朝霞街道前西苑村东区123号的房屋作为存放涉嫌侵权的商品和设备使用。之后当事人在该租赁场所内将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 vol的“绵竹大曲”白酒灌装至“剑南春”白酒的空瓶中,并贴上标签和防伪标识,当事人共灌装净含量500ml 、酒精度52% vol的“剑南春”白酒66瓶,上述66瓶“剑南春”白酒及酒盒240个、瓶盖180个、防伪标360个、手提袋120个、外箱40个、胶带5卷等包材,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商品货值金额为28974;在现场还存放有未灌装的绵竹大曲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 vol30箱零4瓶及已经灌装完毕的绵竹大曲白酒空箱5个和空瓶66个;未售出的“北京二锅头酒(出口小方瓶)”清香型白酒233箱(12/箱)零6瓶,经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永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商品货值金额为51528.78;“老村长酒”53箱(12/箱)零7瓶,经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老村长”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商品货值金额为10288;标识为“牛栏山”的“百年牛栏山10”白酒5箱(6/箱,每瓶的净含量:500ml 、酒精度:38% vol)和“百年牛栏山8”白酒1箱(6/箱,每瓶的净含量:500ml 、酒精度:38% vol),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商品货值金额为3522;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共计94312.78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基于以上事实,我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3、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等鉴定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困难证明。

我局于202412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宝队市监罚告〔20231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1、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原则,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商品未售出,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第1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情形;2、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达94312.78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适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剑南春”白酒66瓶(净含量500ml 、酒精度52%vol)、酒盒240个、瓶盖180个、防伪标360个、手提袋120个、外箱40个、胶带5卷;“永丰牌”北京二锅头(出口小方瓶)清香型白酒233箱(12/箱)零6瓶(净含量:500ml 、酒精度:42% vol);“老村长酒”53箱(12/箱)零7瓶(净含量:450ml 、酒精度:42% vol);“牛栏山”的“百年牛栏山10”白酒5箱(6/箱,每瓶的净含量:500ml 、酒精度:38% vol)和“百年牛栏山8”白酒1箱(6/箱,每瓶的净含量:500ml 、酒精度:38% vol);2、没收用于制作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绵竹大曲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30(12/)4瓶、绵竹大曲白酒空箱5个和空瓶66个;3、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压盖机3台、气泵1台;4、处违法经营额94312.782倍的罚款188625.5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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