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机构职能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12-21 17:30
区市场监管局权责目录

序号 职责 行政职权
职权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1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1.1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情况抽查 行政检查
1.2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 其他类别
1.3 公司(分公司)登记 行政许可
1.4 公司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类别
1.5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6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其他类别
1.7 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类别
1.8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其他类别
1.9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10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其他类别
1.1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对公司登记事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对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对无照经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2 对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3 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4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30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31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32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其他类别
1.33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34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其他类别
1.3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3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37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其他类别
1.38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 其他类别
1.39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4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4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2 合同监督管理 2.1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拍卖人违规拍卖自己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委托人违规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未经许可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市场监督管理 3.1 对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在商品交易中违反国家政策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销售不足量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场内经营者违规摆摊设点、私搭乱盖、妨碍消防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占和破坏公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违法提供、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购进塑料购物袋未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0 对未在指定地点交易市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1 对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2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3 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4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5 对旅行社违反合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6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7 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8 对放映或者演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9 对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未按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设置明显禁止进入标志,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0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1 对违法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2 对非法买卖、装帧流通人民币、损害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3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留用金银、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4 对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5 查封、扣押可能被转移、隐匿、销售的违法财物 行政强制
3.26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行政强制
3.27 对播映不良声像信息,未作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8 对货源企业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9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0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1 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2 对非法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3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4 对交通运输经营企业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5 对擅自改装、拼装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6 对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7 对违法转包、分包或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8 对违法转让军服生产相关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9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0 对药材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1 对违法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监督管理 4.1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4.2 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违法有奖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暂停销售或擅自处理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零售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0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4.11 对达成垄断协议(价格垄断除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2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优势地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3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行政强制
4.14 对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直销与传销监督管理 5.1 对直销行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5.2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从事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0 对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1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建立和执行退换货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2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3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4 查封、扣押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
5.15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5.16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7 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8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传销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9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6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6.1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按相关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检查 行政检查
6.2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网络交易者未公布执照信息、电子链接标识或未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0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1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2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4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商标与特殊标志监督管理 7.1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行政检查
7.2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销售未注册的法定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禁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生产、经营者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0 查封或者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7.11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2 对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3 对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4 对特殊标志侵权案件的检查 行政检查
7.15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6 查封或者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7.17 对特殊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8 查封或者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7.19 对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广告监督管理 8.1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8.2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其他类别
8.3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违反广告法禁止性条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禁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引证不当等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未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0 对骚扰信息性质的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1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2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3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4 对处方药、非处方药广告未印制忠告语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5 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6 对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7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8 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9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0 对违反药品广告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1 对未经审查发布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2 对广告用语用字未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3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行政强制
9 消费者权益保护 9.1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9.2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未采取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商品或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购买或搭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洗染业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部分商务执法职能 10.1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商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未处理投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履行公开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违反商务管理规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不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举办会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0 对举办单位未在会展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1 对汽车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11.1 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11.2 对企业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未按期改正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拒绝或拖延对缺陷商品的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未按规定停止销售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 其他类别
11.8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0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1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2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3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4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5 对为违法产品提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6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7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8 对生产、经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证明)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9 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0 对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1 对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2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经营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3 对被检查者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效发票、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4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5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6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7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8 对违法使用禁止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9 对汽车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召回法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0 对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1 对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2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处罚 12.1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检验机构违法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对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对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未依法对检验检测人员、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违法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未依法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未上报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无资质或超出资质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失实,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3.1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对违法接受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对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使用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0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1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2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3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14 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3.1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 标准化监督管理 14.1 对企业无标准生产或者不按照所登记、备案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对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产品的标签、标志、使用说明和信息类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对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对商品条码持有人违反条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对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不具备相关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印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计量管理 15.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15.2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的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5.3 对集贸市场和商场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5.4 对加油站实施的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5.5 能效标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5.6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检查 行政检查
15.7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对制造、修理、销售和监督抽查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对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违反检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0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计量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1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2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3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4 对制造、销售、使用和进口违法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5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6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7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8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9 对擅自进口或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0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的,计量检定人员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从事检定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1 对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自行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2 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办理封存或者启封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3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4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5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6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7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8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9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0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1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2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3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4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违反商品量计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5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6 对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7 实施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其他类别
1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16.1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6.2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认证认可活动监督管理 17.1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7.2 对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国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客观公正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对认证机构及有关机构未按相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对认证机构及有关机构违反认证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的认证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对认证人员违反执业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对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未经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0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1 对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后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2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3 对认可机构违反认可执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4 对认证机构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5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6 对伪造、冒用、买卖、盗用、转让、非法买卖认证标志或认证证书、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书或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7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8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9 对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0 对列入目录产品认证后未按法定条件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1 对强制性产品未按认证相关要求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2 对强制性产品违反标识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3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8.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18.2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8.3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8.4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8.5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对特种设备出厂未附有相关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0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1 对违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2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3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4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销售、出租不符合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未建立有关记录制度的,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5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6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7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8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9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0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1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使用运营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2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违反事故处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4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5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6 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7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被采取强制措施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9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用人单位未批评教育或处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0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1 对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2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3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4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5 对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6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及时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未及时提供应急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7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未张贴救援电话号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未配备司机的;未保证应急照明有效、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8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9 对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时未携带有效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0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安排电梯检验或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1 对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2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保持充装许可条件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3 对销售、出租、出借未经许可生产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4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5 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6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7 对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8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规定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9 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其他类别
18.50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质许可 行政许可
18.51 压力容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行政许可
18.52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18.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19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9.1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保健食品、餐饮)设立、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19.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9.3 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行政检查
19.4 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行政强制
19.5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
19.6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7 对违反法定安全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8 对违反食品规范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9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0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1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4 对违反食品标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5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规使用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6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7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相关规定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8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9 对违反食品召回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0 对违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肉类制品、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1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2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依法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3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4 对仍然销售因作虚假宣传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6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谋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8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9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添加药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0 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1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行政许可
19.32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其他类别
19.33 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 行政奖励
19.34 对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5 对超出食品经营许可项目销售特殊食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药品监督管理 20.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行政许可
20.2 对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 对药品经营(零售)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0.4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5 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行政强制
20.6 暂停或停止药品销售、使用 行政强制
20.7 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8 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9 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0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1 对药品零售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2 对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3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4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5 对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6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按规定种植、报告、储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8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9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0 擅自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零售)、使用单位转借许可证、超出许可购买、未及时报告、使用现金交易、包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记录相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零售)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购销、调剂备案、退货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3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零售)、使用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4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零售)、购买、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行政处罚
20.25 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违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6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7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8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9 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0 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1 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2 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3 对违反规定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不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在禁止采猎区和禁止采猎期、使用禁用采猎工具、未取得采药证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4 对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5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6 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7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8 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9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40 对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41 对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21.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行政许可
21.2 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4 对违规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21.5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未取得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6 对骗取医疗器械相关许可证件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或备案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7 对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医疗器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8 对经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9 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或未按规定运输、贮存、转让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0 对未按规定提交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说明书要求检验维护、未妥善保管购进使用记录、使用未达安全标准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1 对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或继续销售已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2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整改;或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和擅自设立库房;或销售不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4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5 对医疗器械销售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6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7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8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9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或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20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21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或者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或者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2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类别
21.23 暂停或停止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使用 其他类别
22 化妆品监督管理 22.1 对化妆品产品质量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2 对未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化妆品活动或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3 对化妆品销售者发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4 对经营无合格证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或涂改相关文件和拒绝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5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6 对化妆品销售者未建立进货、销货台账,或未索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7 对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8 对化妆品进口的进货人、销售者、报验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9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价格活动管理 23.1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2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3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4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5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6 对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7 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8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9 对价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3.10 价格违法行为投诉受理 其他类别
23.11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 其他类别
23.12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24 专利商品市场秩序监管 24.1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2 对为他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3 对多次、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4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行政强制
25 维护专利权人权益 25.1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
25.2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其他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