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局行政复议应复(以下简称“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以下简称“应诉”),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区局名义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局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参加复议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区局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区局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单位是指作出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
本规定所称涉案对口科室是指根据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性质确定的对口业务主管科室。
第四条 区局成立应复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主管涉案对口科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涉案单位、涉案对口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负责应复、应诉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应复、应诉案件台账;
(二)向市市场监管委法制部门报告应复、应诉事项;
(三)召集涉案单位、涉案对口科室组织应复、应诉研讨会议;
(四)根据涉案单位提供的案卷、证据材料、应复、应诉文书初稿,结合涉案对口科室的审查意见,拟定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经局领导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
(五)负责提出区局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建议名单,指导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六)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裁判结果和涉案单位、涉案对口科室的意见,涉案单位提出申请二审、再审的上诉建议,确定是否上诉;
(七)装订应复、应诉案件档案;
(八)应复、应诉的信息录入工作。
(九)承担应复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涉案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提供应复、应诉材料(包括涉案档案的原件及复印件、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按要求列明证据目录;
(二)草拟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按时提交给涉案对口科室和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三)提出本单位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人选,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四)负责执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
(五)撰写败复、败诉分析报告;
(六)完成应复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涉案对口科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涉案单位提交的案卷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行政行为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出具书面意见,并反馈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和涉案单位;
(二)参与解决应复、应诉专项工作疑难问题,指导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三)针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潜在监管风险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进行督促检查和组织整改落实;
(四)指导涉案单位执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
(五)完成应复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相关副局长,应当代表区局参加行政诉讼庭审活动。
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区局书面授权委托,一般由涉案单位确定的1名人员,和从区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法制工作人员中确定的1名人员共同作为诉讼代理人。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涉案对口科室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条 区局各部门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第十二条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后10日内,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应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复印件;
(二)行政起诉状、上诉状复印件;
(三)载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应复、应诉按以下工作程序完成:
(一)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自收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文书后进行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涉案单位、涉案对口科室;
(二)涉案单位自收到应复、应诉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涉案对口科室提交相关材料;
(三)涉案对口科室自收到涉案单位报送的应复、应诉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行政复议、诉讼涉案对口科室意见表》(见附件),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和涉案单位;
(四)涉案单位自收到涉案对口科室书面意见后,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在1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等有关材料。应诉还应报送本单位参与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人选及身份证明;
(五)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整理应复、应诉材料,报主管对口业务的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经局长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复、应诉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诉讼代理人按要求参加人民法院庭审,及时向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汇报庭审情况。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原告和解,进行调解,必须获得区局的特别授权;
(七)涉案单位、涉案对口科室对人民法院裁判判决裁判结果,提出是否上诉申请二审、再审的建议意见,由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结合案情提出建议,报请区局局长决定;
(八)涉案单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判文书,涉案对口科室予以指导。
(九)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装订应复、应诉案卷,交办公室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负责应复、应诉的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 区局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10日内,由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将判决、裁定复印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第十五条 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涉案对口科室和涉案单位应按本规定的分工,严格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影响应复、应诉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履职)行政行为的,涉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撰写分析报告,向区局主要负责人、主管对口业务的局领导、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汇报。
分析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复议决定、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结果;
(三)败复、败诉原因分析;
(四)对今后工作的改进建议、意见;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履职)行政行为的,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的二审、再审的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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