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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暨加强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3 14:1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市场监管宝字〔2018148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暨加强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暨加强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827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暨加强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和《市市场监管委 市农委关于上市畜禽水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和加强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一)食用农产品零售(农贸)市场开办者

1.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且入场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2.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于销售者无法提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应当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使用《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示范文本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2.印制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给入场销售者使用。

3.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义务

  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2.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销售外埠进津猪肉,应当具备“三证二章”,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加盖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2)销售外埠进津牛羊肉,应当具备“二证”,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加盖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3)销售外埠进津禽肉产品,应当具备“二证”,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加盖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4)销售本地产猪肉,应当具备“三证二章”。

(5)销售本地产牛羊肉,应当具备“二证”。

(6)销售本地产禽肉,应当具备“二证”。

(7)销售国产水产品,应当具备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任意一项。

(8)非源头销售者经营的畜禽水产品持有上游供货商提供的“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即视为索证索票齐全。

(9)“三证二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和检疫验讫章、检验合格验讫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3.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

各单位要充分认清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重要意义,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逐步形成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追溯链条,切实保障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严格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为重点对象,对其落实市场准入条件要求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索证索票”不齐全等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通过严格执法,有力规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强指导,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监管所要加强行政指导,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40学时培训工作,向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传达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要求,督促其落实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检查、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制度,做好相关档案和台账的建立工作,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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