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宝市场监管〔2019〕14号
关于下发《宝坻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宝坻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宝坻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强化主体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规范食品安全诚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诚信相关活动,本行政区内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归档和管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戒。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食品安全诚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监督检查信息;
(四)监督抽检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风险分级管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诚信信息。
第五条 按照一企一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用档案,同时诚信信用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的现实情况,既要客观地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良性信用行为,也要客观地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用档案未经建档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档案中相关的食品安全诚信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将进行公开。
第七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诚信信用记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的,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的,可以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本制度由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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