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宝卜食罚〔2016〕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9 08:34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王義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宁夏红枸杞酒案

王義亮(系天津市宝坻区通唐食品百货商店业主)

120224600100253


王義亮

津市场监管宝卜食罚〔2016〕2号

当事人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前张大桥东侧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通唐食品百货商店”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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