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钰罚〔2018〕1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玉合饭店(赵玉合)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12022460038545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艺墅小区物业处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赵玉合
违法事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17年5月份到2018年2月9日期间,未申请变更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在“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销售拌豆皮、素什锦等食品。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赵玉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3.对当事人赵玉合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情节;4.“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的截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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