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霞罚〔2018〕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全兴伟建筑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224328635675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东马各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杨玉伟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月1日起,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含有“目前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全新叉车,全新小型装载机,二手叉车,二手装载机交易市场”,“目前是华北地区最大的二手叉车,二手装载机交易市场”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广告内容的有关证明,以上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是广告主,也是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查看网站照片,网页截图,对法定代表人杨玉伟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3、回查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虚假广告;4、当事人的补充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主要经营产品;5、当事人补充提供的网上销售记录截图,证明未销售出广告
宣传的产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于2018年8月13日以其主要经营全新小型装载机及配件,未经营广告中宣传的二手装载机、二手叉车,未造成社会危害结果为由要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并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局提出撤回听证申请。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陈述申辩的新证据进行了核实。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属实,予以采纳。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具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内容、消除违法行为状态、未实际经营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等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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