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钰罚〔2018〕4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英来皮鞋厂(刘青)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120224600349922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宝坻区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刘青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份至2018年9月21日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www.1688.com)上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英来皮鞋厂”销售商品“批发户外休闲鞋 男士真皮男鞋 英伦磨砂皮头层帆船鞋 ”(2018年8月份当事人将上述商品名称变更为“批发户外休闲鞋PLDNAKUM SEBAGO 男士真皮男鞋 英伦磨砂皮”)时使用“采用纯天然橡胶制作鞋底”、“源于最传统的手工制作方式”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者刘青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子协议;2.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视频的刻录光盘;3.对授权委托人袁泉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经授权委托人袁泉签字确认的网络宣传截图;5.销售订单截图;6.订单号为184886055449420367的订单交易关闭截图;7.当事人的网店所有商品全部下架的截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案发后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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