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宝卜罚〔2018〕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19 13:3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卜罚〔2018〕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裘爱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 332624196709XXXX6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浙江省仙居县步路乡后裘村14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

 

违法事实:当事人裘爱凤于2018年11月13日未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南高村北从事服装布料加工。委托加工方天津市宝地顺点服装有限公司运送给当事人需裁剪服装布料40捆,截止检查时止完成加工了9捆,尚未交付,未得到加工费。以上行为满足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当事人裘爱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裘爱凤的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裘爱凤无照从事服装布料加工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裘爱凤和委托加工方法定代表人倪建明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裘爱凤无照从事服装布料加工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裘爱凤新申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裘爱凤已经改正违法行为;5.委托加工方法定代表人倪建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加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委托加工方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倪建明的身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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