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宝滨罚〔2018〕2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20 08:58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滨罚〔2018〕2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北方事达电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224687719950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五金机电市场33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赵建平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1月5日从天津市王中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60227IEC06(RV)300/500v×0.5规格型号2017.9.28生产日期/批号的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10盘。该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厂名为天津市津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厂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29号A区,并标有“CCC”标识。经天津市津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鉴别,该批产品并非其生产的。该批产品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内容检查、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5023.3-2008/IEC60227-3:199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协查,该批产品进货票据确为天津市王中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上述产品已售出9盘,抽样检验用去30米,剩余160米。出当事人以上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39.56元,违法所得86.21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上述所有案由的事实情节;3.2018年1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抽样单和2018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上述电缆是从天津市北方事达电料有限公司抽取;4.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缆是由天津市王中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进购的;5.抽检委托书、抽样取证记录和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电缆不合格;6.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上述电缆的供货方和进货数量;7.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电缆130米;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75倍罚款1294.23元;3、没收违法所得86.2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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