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19〕3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13 10:43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3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晓炎化妆品店(李振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224600292588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黑狼口商贸街

经营者:李振霞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60817xxxx

联系电话:1368206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林亭口十村兴隆街15号

 

    2019年6月23日本机关接到举报,称2019年6月23日上午去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黑狼口一阳化妆城里购买自然堂护肤品,店主给出赠品凝时鲜颜按摩乳,按摩乳已超过限用日期半年多,跟店主沟通,店主不予调换,店里现在还在销售过期产品,请求依法查处。2019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商品中的“自然堂凝时鲜颜按摩乳(限用日期:2018.11.17)”等12种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药10625)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0日从天津市宝坻区秋良化妆品店购入“隆力奇蛇油膏”60袋,在店内销售,购进价格为0.8元/袋;于2017年10月2日从天津市宝坻区秋良化妆品店购入“蒂花之秀新肌养肤沐浴乳”8瓶,购进价格11.5元/瓶、“蒂花之秀新肌嫩肤沐浴乳”4瓶,购进价格11.5元/瓶、“蒂花之秀新肌活肤沐浴乳”4瓶,购进价格11.5元/瓶、“8杯水SPA水疗水润嫩白手膜”2盒,购进价格10元/盒、“超炫魅眼至尊套盒”5盒,购进价格20元/盒、“泰国海藻”3袋,购进价格为38元/袋,在店内销售;于2017年11月8日从天津市宝坻区秋良化妆品店购入“自然堂滋养美肤沐浴露”5瓶,购进价格10元/瓶、“植物智慧白茶净颜美白面贴膜”30袋,购进价格2元/袋、“植物智慧玫瑰舒活滋养面贴膜”30袋,购进价格2元/袋、“植物智慧薰衣草舒缓修护面贴膜”15袋,购进价格2元/袋,在店内销售,在购进上述三种植物智慧面膜时赠送了“自然堂凝时鲜颜按摩乳”15支。

上述12种化妆品在保质期内“隆力奇蛇油膏”售出14袋,售价1元/袋、“蒂花之秀新肌活肤沐浴乳”售出3瓶,售价18元/瓶、“蒂花之秀新肌嫩肤沐浴乳”售出1瓶,售价18元/瓶、“8杯水SPA水疗水润嫩白手膜”售出1盒,售价15元/盒、“泰国海藻”售出1袋,售价58元/袋、“自然堂滋养美肤沐浴露”售出2瓶,售价15元/瓶、“植物智慧玫瑰舒活滋养面贴膜”售出5袋,售价3元/袋、“植物智慧薰衣草舒缓修护面贴膜”售出7袋,售价3元/袋、“自然堂凝时鲜颜按摩乳”作为赠品赠送3支,其余三种化妆品未售出。上述12种化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自然堂凝时鲜颜按摩乳”作为赠品赠送1支,其余11种化妆品未售出。截至2019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12种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仍在销售中,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1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消费者举报单、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津市监宝药[2019]10625号)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事实情节;                              

5.天津市宝坻区秋良化妆品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渠道合法;

6.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药10625);2.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408.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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