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30号
当事人:天津市嘉祺阳光化妆品销售中心 (李立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4MA06650D5L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东街(规划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立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41981xxxxxxxx
联系电话:1338906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城西路127号
2019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天津市嘉祺阳光化妆品销售中心涉嫌将洗涤用品的生产日期涂改后再进行销售,要求查处。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失效日期模糊不清,有涂改痕迹的“隆力奇”、“滴露”和“威猛先生”系列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篡改失效日期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9年6月初,从其弟弟李海军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军鑫日用品百货经营部以赠品的形式购进经李海军擅自篡改的“隆力奇”、“滴露”和“威猛先生”系列产品,并在其店内进行销售。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购入上述品牌系列产品92瓶,其中净含量为400ml的“隆力奇”沐浴露进货5瓶,销售价格10元/瓶;净含量为200ml的“隆力奇”沐浴露进货8瓶,销售价格8元/瓶;净含量为400ml的“隆力奇”洗发水进货7瓶,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20.80元/瓶;净含量为360g 的“滴露”沐浴露进货3瓶,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20.80元/瓶;净含量为650g的“滴露”沐浴露进货9瓶,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33.90元/瓶;净含量为50g“隆力奇”护手霜进了16瓶,销售了15瓶,销售价格2元/瓶;净含量为100g“隆力奇”美手霜进了13瓶,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5元/瓶;净含量为2.01L“隆力奇”花之语沐浴露进了2瓶,销售价格29元/瓶;净含量为1L“隆力奇”清凉爽肤沐浴露进了3瓶,销售价格22.80元/瓶;净含量为200ml“隆力奇”洗发水进了7瓶,送出了1瓶,销售价格10.90元/瓶;净含量为500克“威猛先生”洁厕液进了19瓶,销售了14瓶,销售价格9.90元/瓶。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是1114.90元,违法所得是249.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销售篡改失效日期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篡改失效日期的产品的事实情节;3.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销售篡改失效日期的产品的来源;4.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篡改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的规定。
本局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管宝队〔2019〕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情况,依照《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隆力奇”、“滴露”和“威猛先生”系列产品(详见财物清单 队40611);
2.没收违法所得249.10元;
3.处货值金额壹仟壹佰壹拾肆元玖角(1114.90元)50%的罚款:557.45元;合计:806.5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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