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20号
当事人: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5087140271844
住所(住址):苏州市凤凰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卫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205031968xxxx151X
联系电话:1386201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三元二村65幢304室
2019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陈汉义投诉举报称:新城宝坻桃李苑住宅小区项目(新城悦隽首府)非法销售侵犯“科勒”注册商标的产品,请求查处。执法人员在工地现场发现标识为“科勒?KOHLER”的卫浴产品,其中型号为K-5889T-ERD的小便器5个;连体式马桶12个;型号为K-90011-T-O的台上盆7个;型号为K-G180T的嵌入式马桶5个;淋浴套装6个。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据当事人陈述,2019年4月8日一自称是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光艺陶瓷厂的蔡姓员工至其施工工地向其推销卫浴产品。经双方协商当事人于2019年4月19日采购了其施工所需的商标标识为“科勒?KOHLER”的卫浴产品。其中型号为K-5889T-ERD的小便器5个;连体式马桶12个;型号为K-90011-T-O的台上盆7个;型号为K-G180T的嵌入式马桶5个;淋浴套装6个,上述商品用于天津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宝坻区第九中学西侧新城宝坻桃李苑住宅小区项目(新城悦隽首府)的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时使用。至检查时止,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未开封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诉书、鉴定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所购入的卫浴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情节;3. 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4. 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代理人达成谅解的事实;5. 当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当事人所购入的卫浴产品为售楼处及装修样板间时使用的事实;6. 当事人提供的正品购货单据和、物流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7. 新城宝坻桃李苑住宅小区项目(新城悦隽首府)的售楼处及样板间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精装工程师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是使用终端,但其却属于在经营中使用,该行为具有营利性,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承包工程采取的是包工包料的形式,上述卫浴产品是其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当事人使用涉案商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商品最终用户的纯粹消费性使用行为。另外,当事人所承包的装修工程就是将其购进的涉案卫浴产品与其劳务结合在一起形成装修工程成果,其交付于发包方的该成果中就包含了涉案卫浴产品,而其取得的总工程款中也包含了该部分卫浴产品的价款。因此,当事人的这种行为类似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故比照商标法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管宝队〔2019〕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与商标权利代理人联系,取得对方谅解,且商品尚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虽然提供了供货商的注册信息网络截图、供货商的开户行和账号信息、宁波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但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涉案卫浴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的“科勒?KOHLER”型号为K-5889T-ERD的小便器5个;连体式马桶12个;型号为K-90011-T-O的台上盆7个;型号为K-G180T的嵌入式马桶5个;淋浴套装6个。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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