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19〕6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陈计光百货商店(陈计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LQLNX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口东商贸街农业银行南100米
经营者:陈计光
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XXXX0644
联系电话:1523698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口东商贸街农业银行南100米
2019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口东商贸街农业银行南100米的天津市宝坻区陈计光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任盛”牌酒鬼花生(净含量:计量称重,厂名:辛集市昌盛食品厂,厂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新垒头工业区,生产日期:2019年1月6日,保质期:6个月)、“齿相依”牌酒鬼花生(净含量:180克,制造商:饶阳县春恒食品厂,地址:饶阳县五公镇五公村合作路776号,生产日期:2019年1月15日,保质期:180天)超过保质期。遂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5袋超过保质期的“任盛”牌酒鬼花生、5袋超过保质期的“齿相依”牌酒鬼花生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于2019年5月24日从天津市瀚伊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10袋“任盛”牌酒鬼花生及10袋“齿相依”牌酒鬼花生。10袋“任盛”牌酒鬼花生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6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5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5袋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10袋“齿相依”牌酒鬼花生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保质期180天。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5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5袋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上述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均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陈计光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所购进食品的检验报告、生产商资质复印件;
4.对经营者陈计光的询问调查笔录;
5.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6.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
7.回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于2019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进货票据,在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少,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未引起严重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任盛”牌酒鬼花生5袋、“齿相依”牌酒鬼花生5袋;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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