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餐案〔2019〕3号
当事人:欧阳小芳(系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欧阳小芳托幼点负责人)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6区4排1号
身份证号码:3408251987xxxx0423
联系电话:1832201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3区7排7号
2019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欧阳小芳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欧阳小芳托幼点食堂操作间的橱柜内摆放着李锦记锦珍生抽1瓶(已打开,还剩半瓶)、海天黄豆酱1瓶(已打开,剩余1/4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该半瓶李锦记锦珍生抽和1/4瓶海天黄豆酱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经调查,2019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欧阳小芳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欧阳小芳托幼点食堂操作间的橱柜内摆放着李锦记锦珍生抽(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4-17,保质期:18个月,规格:500毫升/瓶)1瓶(已打开,还剩半瓶),海天黄豆酱(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70103,净含量:2kg)1瓶(已打开,剩余1/4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75 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8月7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6区4排7号当事人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欧阳小芳托幼点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 2019年8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2019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欧阳小芳托幼点备案表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19年8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托幼点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托幼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5.2019年8月8日,黄洪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洪霞的身份。
6.2019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2019年8月8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8.2019年8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托幼点的食堂进行回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回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已于2019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宝 餐案〔2019〕 3号),当事人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货值金额6.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锦记锦珍生抽半瓶、海天黄豆酱1/4瓶;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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