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平案〔2019〕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17 13:3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宝平案〔20191

当事人:朱建军(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健民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原注册号91120224MA066QT19H

住所(住址):原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南苑庄村西区6排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建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1988XXXX5216

联系电话:1382082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大杨各庄村3区9排6号

 

当事人因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2019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朱建军于2015年5月份起共从天津磁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60个健民牌自然能量养生床垫与3个烯磁60牌床垫,2015年5月份至2018年5月份之间所购进的健民牌自然能量养生床垫均已售完。健民牌自然能量养生床垫共有两种规格,1.5米宽1.8米长的售价为29800元/个,1.8米宽2米长的售价为31800元/个。烯磁60牌床垫共3个,购进价格为24000元每个,尚未售出。2019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天津市宝坻区健民百货商店的负责人朱建军向消费者推广该床垫时称该床垫可以治疗老年痴呆、失眠和延长寿命。2019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健民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即朱建军宣传体验与售卖床垫的经营场所)悬挂印有“睡出健康、睡出长寿、可以搬回家的长寿村”的字样的横幅. 该横幅宣传内容与其销售的床垫产品说明书用语“是名副其实的可以搬回家的长寿村”基本一致,暗示购买使用其床垫可以健康、长寿,将床垫与长寿村等同,对床垫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朱建军对其持有的天津市宝坻区健民百货商店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申请并于当天办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执法人员已打印注销户卡),经营者朱建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与原市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的事实情况。

3. 对负责人朱建军的询问调查笔录及朱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对举报方管女士,张女士等的询问调查笔录及管女士、张女士身份证复印件及当时购买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健民牌床垫与烯磁60牌床垫的事实。

4.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印有“睡出健康、睡出长寿、可以搬回家的长寿村”的字样的横幅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的内容。

5.向天津磁健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从天津磁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过健民牌床垫与烯磁60牌床垫的事实情节。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产品说明书,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宣传横幅与天津磁健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说明书的用语基本相同的事实情节。

7.回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对举报方的二次询问笔录及朱建军提供的与部分消费者签订的和解证明,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减轻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事实情节。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购买床垫人员名单,积极与顾客协商解决问题,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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