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宝平案〔2019〕7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云七堂保健用品销售店(刘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4MA06K21M3B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宝平景苑小区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3811980XXXX3818
联系电话:1762277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宝平景苑小区6号底商
当事人因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和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办理了经营范围为“保健用品、一类医疗器械、食品销售”的营业执照,自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在登记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宝平景苑小区6号底商”从事三七、西洋参食用农产品销售。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其自行设计的含“调节血糖、降低血脂 双向调节血糖、降低血脂、胆固醇、抑制动脉硬化 调节月经及妇科病 可治血瘀而致的月经不调、闭经及产后恶露不停,小腹瘀滞疼痛等症状。 延缓衰老 三七具有较强的抗自由基、抗氧化作用,从而起到服用三七延缓衰老的作用 预防心脑血管疾病 能使心肌耗氧量减少,有助于减轻心脏负担,故能治疗冠心病和心绞痛。 美白 祛斑……”、“降压3宝 组方:三七粉、丹参粉、天麻粉 功效:活血化瘀、祛风降压……适应人群:适用于高血压、风湿、静、动脉硬化 降脂3宝组方:三七粉、丹参粉、西洋参粉 功效:活血化瘀、补气降脂……适应人群:适用于高血脂、血粘 降糖3宝 组方:三七粉、丹参粉、石斛粉 功效:益胃生津降血糖……适应人群:适用于高血糖、清肝明目”等内容的2张广告宣传板;在其经营场所发放了其自行设计的780份内容含“‘三七粉’具有补血、活血化瘀、祛斑、疏通血管、抗肿瘤、抗氧化、抗衰老、抗炎症、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疾病、清除血液垃圾、脑梗塞、脑淤血、提高机体免疫功能等作用。 每天一勺三七粉 清洁血液 疏通血管 散瘀 止血 消肿 定痛 三七具有11大功效 活血补血、抗炎镇痛、增强免疫力、抗癌养身 用于心悸气短、心律不齐、盗汗失眠、气虚血少;活血补血、抗炎镇痛、增强免疫力、抗癌养身;扩张血管、降低血压、改善微循环、增加血流量、预防和调理心脑组织缺血、缺氧症;美容养颜、排除毒素、增强气色、养血益气;缓解失眠、神经衰弱、使大脑清醒;增强免疫力、气血流畅、活动轻松;缓解慢性疲劳综合征、使人精力充沛;降低肝脏脂肪、防止肝脏纤维化;适用三高人群、稳定血压、血糖、降低血脂;增强机体免疫机能、抗肿癌、抗氧化;促进血液细胞新陈代谢、平衡调节血液细胞;止血、活血化瘀、保肝、延缓衰老。……”的广告宣传单。本案广告费用共计135元,当事人为本案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具体信息现已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广告宣传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及发布医疗用语的广告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情节及发布医疗用语广告的事实情节;
4.广告费用结算票据,证明本案的广告费用;
5.当事人进货登记台账及索证索票记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6.当事人办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办理变更登记;
7.2019年5月13日,对广告制作行业其他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本案广告费用符合行业标准的事实;
8.2019年6月13日在当事人原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原登记住所已变更经营者的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范围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27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2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8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