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19〕2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21 15:53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26

当事人:天津朗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4MA05QGW27R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C区4号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树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1202241991xxxx0316

联系电话:1892042x50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苏家屯村南区5排11号

2019530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Z00149),报告显示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销售的万迎水晶糖蒜(产品名称:万迎水晶糖蒜,规格:200/袋,生产日期:2019/01/12,生产厂家:天津市同旺食品厂)多项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项主要包含: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2:糖精钠(以糖精计)超标;3.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

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所售水晶糖蒜是201957日从当事人处购进,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未售出的同批次水晶糖蒜70袋,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队[2019]40530-1)并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所售水晶糖蒜是2019124日从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红歌食品批发商行购进,共购进20箱水晶糖蒜(每箱50袋),每箱进价68元,每袋进价1.36元,上述水晶糖蒜共售出930袋,每袋售价1.5元。本案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30.2元。201966日我局向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201962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红歌食品批发商行对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票据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朗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魏树祥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天津朗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魏树祥的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NO.Z00149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验单编号:GC19120000111130088),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万迎水晶糖蒜的事实情节。

3.《关于津市监宝队案(201926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红歌食品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产品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

万迎水晶糖蒜的事实情节;

5.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万迎水晶糖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万迎水晶糖蒜70袋。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7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