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钟案〔2019〕6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邓渤小吃部(邓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P4B33C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村宝新公路北侧(世纪华联超市斜对侧)
经营者:邓渤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09******
联系电话:132075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南业东村6排30号
2019年7月25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人称于2019年7月25号在宝坻区新安镇正大街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新安店)对面邓渤小吃部,花费47元吃饭(包括饮料),3元一瓶的美年达是假的,包装材质与真的不一致,瓶盖也不一致。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对天津市宝坻区邓渤小吃部(邓渤)进行核查。经核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村宝新公路北侧(世纪华联超市斜对侧)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现场有正在销售的标有“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字样的饮料46瓶、标有“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字样的饮料46瓶,当事人称上述饮料是从同一供货商同时购进的,但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以及商标授权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饮料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7月31日,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提供了标有“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字样饮料的产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结论为:“抽取的样品是假冒该公司生产和经销的产品”。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日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故于2019年8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购进标有“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字样的饮料48瓶、标有“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字样的饮料48瓶,在当事人的店内销售,但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以及商标授权证明,无合法进货来源。至被检查时,当事人饮用了一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共售出了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2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1瓶。经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饮料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288元,销售金额共计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7月2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村宝新公路北侧(世纪华联超市斜对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6张,共1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的事实。
(二)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张,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三)2019年7月3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的事实情节。
(四)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五)2019年7月30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村宝新公路北侧(世纪华联超市斜对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进行送检的情况。
(六)2019年7月31日,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的事实。
(七)2019年8月1日,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的事实。
(八)2019年8月1日,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授权委托人可承担的责任及资质。
(九)2019年8月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村宝新公路北侧(世纪华联超市斜对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标有“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字样的饮料46瓶、标有“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字样的饮料46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2019年8月6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村宝新公路北侧(世纪华联超市斜对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6张,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十一)2019年8月6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及销售金额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违法经营额和销售金额。
(十二)2019年8月20日,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受托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共2页,证明对2019年8月1日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中相关信息进行更正的情况。
(十三)2019年9月2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包装上有关商标的商标档案1份,共26页,证明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十四)2019年10月15日,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天津市宝坻区邓渤小吃部(邓渤)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影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19年10月23日将津市监宝钟案〔2019〕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46瓶(其中1瓶由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带走进行鉴定)、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46瓶;2.罚款 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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