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霍案〔2019〕1号
当事人:天津卡迪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83265771B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北侧(津围公路8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军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xxxx4812
联系电话:151xxxx4372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北侧(津围公路81公里处)
2019年7月8日本机关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天津卡迪乐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经营的卡迪乐器专卖店,购买了架子鼓便携鼓棒包,商家在商品宣传页面宣传该鼓棒包可以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实际是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现场检查,投诉人所指的天猫宣传页面宣传鼓棒包“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属实,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证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在本案调查期间,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销售萨克斯架的页面虚假宣传安全环保无毒、贬低同行。当日,本机关决定将以上两条案源线索并案处理。经调查,举报人所指的虚假宣传“安全环保无毒”应为“进口油漆安全无污染 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其使用上述字样宣传萨克斯架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证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举报人所指“贬低同行”行为体现为使用5组“对比展式”图片的形式宣传萨克斯架的行为。
天津卡迪乐器销售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开始在天猫商城页面上使用“防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字样的宣传销售便携鼓棒包,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内容的证明依据。在同一时期的2019年6月开始,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网店上使用“进口油漆安全无污染 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的字样销售萨克斯架,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内容的证明依据,上述行为满足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自2019年6月开始使用5组“对比展式”图片的形式宣传萨克斯架,其在上述“对比展示”中所指的其他商家不是特指的一个竞争对手,无明确指向。并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客观上编造、散步虚假信息已达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的目的。所以,举报人所指的行为不能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信誉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7月8日收到的投诉函1份,共4页,证明投诉人刘茜茜指出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2.2019年7月8日登记的投诉转办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2019年7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防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4.2019年7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防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5.2019年7月1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防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情节;
6.2019年7月19日获取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7.2019年7月19日获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
8.2019年7月19日获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9.2019年7月19日获取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0.2019年7月19日制作的网页截屏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防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11.2019年7月19日获取的鼓棒包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鼓棒包的进货来源;
12.2019年7月19日获取的鼓棒包进货票据1张,证明鼓棒包购进的事实;
13.2019年7月19日拍摄的鼓棒包产品实物图和标签的照片,共2张,证明鼓棒包实物和标签的状态;
14.2019年7月19日获取的鼓棒包的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鼓棒包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19日的销售情况;
15.2019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防阻燃,抗紫外线,抗氧化”字样宣传的证明文件;
16.2019年7月21日登记的消费举报单1份,共1页,证明举报人包利军指出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17.2019年7月23日制作的回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
18.2019年7月23日拍摄的回查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
19.2019年7月23日制作的网页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019年7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进口油漆安全无污染 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21.2019年7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进口油漆安全无污染 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22.2019年7月23日制作的网页截屏2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
23.2019年7月3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进口油漆安全无污染 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情节;
24.2019年7月31日制作的网页截屏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进口油漆安全无污染 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字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25.2019年7月31日拍摄的萨克斯架产品实物图和标签的照片,共2张,证明萨克斯架实物和标签的状态;
26.2019年7月31日获取的萨克斯架的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萨克斯架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31日的销售情况;
28.2019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进口油漆安全无污染 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字样宣传的证明文件;
29.2019年8月16日收到的撤诉申请书1份,共1页,撤诉申请书信件封皮1份,共1页,邮件查询记录1份,共1页,证明投诉人刘茜茜书面表达撤销投诉意愿的事实;
30.2019年9月10日收到的撤诉申请函1份,共1页,撤诉申请函快递封皮1份,共1页,快递查询记录1份,共1页,证明举报人包利军书面表达撤销举报意愿的事实。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霍案〔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具有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