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4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亦凡服装店(李晶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B5L505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天宝新苑12号楼后东2号车库
经营者:李晶晶
身份证号码: 3205031968****151X
联系电话:151229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张家庄村西****
2019年7月30日,本机关接举报转办单称:市民反映,易凡鞋帽,宝坻区天宝新苑12号楼北侧车库,售卖阿迪耐克等运动品牌,均为假货,市民手上有证据,故市民来电举报,望核查处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商标标识为“adidas”的T恤、裤子、背包共计81件,商标标识为“NIKE” T恤、裤子、运动鞋共计60件(双)。上述商品分别经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据当事人陈述,其通过微信的方式从广州富财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3日,购进阿迪短上衣T恤50件,30元/件,共计1500元;2018年7月4日,购进耐克五代鞋16双,60元/双,共计960元;2018年4月4日,购进耐克短袖50件,20元/件,共计1000元;2019年3月3日,购进阿迪长裤28件,30元/件,共计840元;2019年1月5日,购进耐克长裤3件,50元/件,共计150件;2019年5月1日,购进阿迪短裤6件,20元/件,共计120元;2019年6月27日,购进阿迪书包4个,30元/件,共计120元。至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阿迪短上衣T恤1件,销售价格49元;鞋销售耐克五代2双,销售价格100元;销售阿迪长裤3件,销售价格70元;耐克销售短袖5件,销售价格49元;销售耐克长裤2件,销售价格70元;销售阿迪书包1个,销售价格100元;销售阿迪短裤2件,销售价格49元。上述商品的违法经营额是9364元,违法所得是5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7月30日,举报转办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二)2019年8月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现场照片1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三)2019年8月5日,鉴定委托书2份,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材料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四)2019年8月7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材料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五)2019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
(六)2019年8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七)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八)2019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资质。
(九)2019年8月21日,微信聊天及打款记录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的来源;
(十)2019年9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事实;
(十一)2019年9月2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十二)2019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管宝队〔2019〕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虽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聊天及打款记录、进货单据,但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进行了改正。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adidas”的T恤、裤子、背包共计81件,商标标识为“NIKE” T恤、裤子、运动鞋共计60件(双);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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