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钰案〔2019〕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02 14:59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钰案〔20196

 

当事人:天津中天迅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KDG91X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建设路北侧(地税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身份证号码:120224***********11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富王庄村路东4排7号

 

    2019年7月18日,本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售卖的晨阳水漆是假的,要求进行核实处理。2019年7月24日,执法人员与“晨阳水漆”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人对当事人销售的晨阳水漆产品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1桶“晨阳水漆”居美易内墙水漆属于侵犯“晨阳水漆”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水漆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8月2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扣押期限至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2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法解除扣押。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13日从位于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李维用地北侧、柏油路西侧精品建材城A段东楼C203、C204号的三河市亮航建材商店购进“晨阳水漆”居美易内墙水漆12桶,进货价为80元/桶,并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建设路北侧(地税所斜对面)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销售价为85元/桶。上述水漆在采购时,标签上生产日期(批号)、条形码、防伪码均已经被刮掉,无法辨识。采购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票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晨阳水漆”居美易内墙水漆售出了1桶,剩余11桶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1020元,违法所得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7月18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转办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二)2019年7月24日,对“晨阳水漆” 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人李超(系本案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当事人侵犯“晨阳水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情节。

    (三)2019年7月24日,“晨阳水漆” 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人李超提供的“晨阳水漆”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晨阳水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晨阳水漆”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

    (四)2019年7月24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建设路北侧(地税所斜对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签字确认的取证单8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晨阳水漆的情节。

    (五)2019年7月24日,“晨阳水漆” 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人李超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建设路北侧(地税所斜对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晨阳水漆的事实。

    (六)2019年7月3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晨阳水漆的情节以及合法取得的事实。

    (七)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八)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提供的涉案晨阳水漆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进货票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采购晨阳水漆的事实以及采购晨阳水漆产品的数量、价格等细节。

    (九)2019年7月30日,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制作的当事人信用风险信息网页截屏取证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十)2019年8月7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建设路北侧(地税所斜对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4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降低危害后果的事实。

    (十一)2019年8月8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已售出的涉嫌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晨阳水漆进行召回的情节。

    (十二)2019年8月8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涉案晨阳水漆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十三)2019年8月13日,对涉案晨阳水漆供货商韦森芳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晨阳水漆的情节以及合法取得的事实。

    (十四)2019年8月13日,涉案晨阳水漆供货商韦森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韦森芳身份。

    (十五)2019年8月13日,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制作的对涉案晨阳水漆供货商韦森芳进行询问现场的取证单1份,共1页,证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韦森芳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十六)2019年8月13日,涉案晨阳水漆供货商韦森芳提供的销售票据存根联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采购晨阳水漆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侵犯“晨阳水漆”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票证材料,并积极采取召回措施降低危害后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的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91.8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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