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白案〔2019〕5号
当事人:天津珠江京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688366418
住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锋
身份证号码:4114251972xxxxxxxx
联系电话:1352002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
我局执法人员孙连凯、杨晨于2019年9月11日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后,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监宝特〔2019〕10911号),要求当事人2019年9月16日前对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卢建如、杨晨对当事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回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监宝特〔2019〕10911号)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监宝特〔2019〕10919号)并将案件线索交办我执法机构。执法人员遂对该线索通过收集材料、询问调查等途径开展全面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8日与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关于御景家园项目《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生效期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8日,于2019年7月10日提前终止,当事人于2019年7月10日电梯开始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责令当事人限2019年9月16前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直至2019年9月19日逾期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对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对使用的电梯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监宝特〔2019〕10911号)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电梯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事实,并且告知了其改正措施及期限。
(二)2019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监宝特〔2019〕10919号)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电梯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按期改正)的事实,并且告知了其改正措施。
(三)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内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四)2019年9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对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询问笔录复印件、《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中断维保前最后一次维保记录复印件,共39页,佐证当事人电梯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相关事实情节。
(五)2019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电梯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的事实情节。
(六)2019年10月11日,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维保记录26份,共104页,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御景家园一期电梯维保事宜委托函》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恢复对使用的电梯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本局于2019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津市监宝白案〔2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对使用的电梯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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