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周案〔2019〕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19 14:46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周案〔2019〕5号

当事人: 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0340013N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辉                         

身份证号码:44020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2019年8月29日,我局接举报转办单,举报人反映,其购买了宝坻区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健康小镇丹桂园14号楼3单元402室,花费258000元首付,当事人在销售现场(香江健康小镇营销中心)使用非等比图宣传,在图中标示了尚在建设的交通设施(津滨新城站),涉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购买并签订合同,涉嫌合同欺诈。2019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香江健康小镇丹桂园”营销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营销中心内制作的区位模型图形式在推广香江健康小镇丹桂园项目。营销中心内悬挂的区位模型图中标注有“宝坻南站”“京津新城站”“津滨城际”“京津新城一中”“京津新城二中”内容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我局于201994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4日开始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的“香江健康小镇丹桂园”营销中心进行房屋销售,有营业执照,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2018年12月底委托郑州超越新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制作、安装区位模型图对开发的“香江健康小镇丹桂园”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区位模型图中宣传的“宝坻南站”“京津新城站”“津滨城际”“京津新城一中”“京津新城二中”等交通、文化教育设施均未注明规划或建设中。当事人利用营销中心区位模型图形式推广“香江健康小镇丹桂园”项目,当事人为本案广告主。该行为满足发布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文化教育设施未注明规划或建设中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8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共9页,证明对当事人开发建设的“香江健康小镇丹桂园”营销中心进行检查的情况;

22019年10月23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20页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19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情节;

42019年10月23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与郑州超越新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展览展示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合同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展厅内的区位模型图是由郑州超越新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事实;

5、2019年11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影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成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利用委托郑州超越新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发布的营销中心的区位模型图发布上述房地产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长,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影响,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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