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19〕3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30 16:16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案〔201932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军鑫日用百货经营部(李海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4MA06PG4240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庄村东区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海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41983xxxx1118            

联系电话:133121xxxx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庄xxxxx6

 

    2019611日,执法人员接举报,称该窝点将洗涤日化用品的生产日期篡改后再进行销售,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军鑫日用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隆力奇、李医生、滴露和威猛系列产品有篡改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痕迹,在该经营部办公室有色带打码机1台及3瓶白色试剂,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及打码设备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天津市宝坻区军鑫日用百货经营部擅自销售篡改失效日期的产品是今年六月份从石家庄光大日用品批发部购进的,上述产品购进时就已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当时就是贪便宜,就购买了。当事人经营部内发现的白色试剂是稀料,用于擦拭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用的,色带打码机是篡改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用的,当事人对上述产品限制使用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全部进行了篡改,还没来得及销售,就被举报了,上述产品当事人姐姐带走一部分进行销售了,由于是家里人,其姐姐带走的这部分产品,当事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本案货值金额4652.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篡改失效日期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市宝坻区军鑫日用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海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篡改失效日期产品的事实 3. 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篡改失效日期产品的事实情节;4.石家庄光大日用品批发部商品出库单,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篡改失效日期产品来源;5.产品货值金额计算,证明产品货值金额情况6.李立学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将部分篡改失效日期产品送其姐姐进行销售的事实;7. 举报转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擅自销售篡改失效日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的规定。当事人明知上述产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为了利益仍然购买,且对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进行篡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情节恶劣,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应从重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篡改失效日期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如下: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4652.60元;2.没收篡改失效日期的李医生面膜360盒、李医生面膜(单片)350片、威猛先生84消毒液45瓶、威猛洗洁精20瓶、威猛先生洁厕液150瓶、威猛先生洁厕液500g 30瓶、威猛先生油污净365瓶、威猛先生多用途洗洁精490g 290瓶、滴露香皂160盒、隆力奇无硅油洗发水85盒、隆力奇洗发水200ml 400ml 25瓶、隆力奇沐浴露200ml 400ml 1L 2.01L 25瓶、隆力奇护手霜50g 100g 30瓶、隆力奇爽身粉3瓶、滴露沐浴露360g 20瓶、滴露沐浴露650g 20瓶、隆力奇护发素11瓶。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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