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林案〔2019〕1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20 09:46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林案〔201912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谢木玲熟食店(谢木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XAUA12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林十村####                                                                   

经营者:谢木玲                         

身份证号码:3426231992####8964

联系电话:1502277####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南中自然

####    

 

2019118日,本机关接到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dqc19102793),报告显示,受检单位:天津市宝坻区谢木玲熟食店,产品名称:粉皮,受检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林十村邮局北侧,检验项目显示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16g/kg,标准要求该产品中二氧化硫不得检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201911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其经营的一袋生产日期为2019913日的“益康水晶粉皮”(现场称重为2.1kg)予以扣押。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当事人于20191015日花费115元从天津市宝坻区宏霞调料商行(原小李粉条调料)处购进“益康水晶粉皮”1包,内含10小袋,生产日期在每小袋包装内,该包粉皮重约20 kg20191022日,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9913日的“益康水晶粉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显示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16g/kg,标准要求该产品中二氧化硫不得检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使用的“益康水晶粉皮”为散装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无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由于1大包内的10小袋粉皮生产日期不固定,只能认定当事人使用了1.35kg生产日期为2019913日检验不合格的粉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上述行为满足使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3.94元,违法所得38.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102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受检商品基本信息;                  

22019118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320191111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林十村邮局北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份,共8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bdqc19102793,并且告知了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1911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5201911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索票等义务;

620191115日,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京东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菜二厅7-8号,执法人员对侯宏霞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宏霞调料商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侯宏霞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份,共7页,证明向天津市宝坻区宏霞调料商行(原小李调料)送达了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bdqc19102793,并且告知了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及现场检查情况;

7. 20191115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林十村邮局北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外包装上无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益康水晶粉皮”;                           

8. 20191119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宏霞调料商行经营者侯宏霞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侯宏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侯宏霞销售给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益康水晶粉皮”的事实;

9. 201911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9913日检验不合格的“益康水晶粉皮”的数量,违法所得;

10. 20191122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益康水晶粉皮”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1. 2019126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宏霞调料商行经营者侯宏霞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侯宏霞销售给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益康水晶粉皮”的事实;

12. 20191210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宏霞调料商行经营者侯宏霞的丈夫李林富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李林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票据上“宏霞调料商行”和“小李调料”的关系;

13. 20191225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情节。                         

2020110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表示自己采购粉皮时已索证索票,并不知道该粉皮是不合格产品,且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交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证明。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了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属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的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日期为2019913日检验不合格的“益康水晶粉皮”1袋(现场称重为2.1kg);2.没收违法所得38.13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