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广泽五金电料经营部(田义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TAGA09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环城路北侧宝坻区五金机电交易市场1#-1#
经营者:田义香
身份证号码:1202241968xxxx4425
联系电话:13652xxxx2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望都楼10号楼4门301号
2019年12月31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天津市宝坻区广泽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的生产日期:2019-10-18,生产单位:北京圣龙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标称),规格型号: RVV 300/500V 2×2.5护套线,抽检结果该批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2020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广泽五金电料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TQT09-1585-201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样品按JB/T8734.3-2016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导体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流通领域电线电缆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结果判定该批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北京圣龙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445米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2.5护套线。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天津市宝坻区广泽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了生产日期:2019-10-18,生产单位:北京圣龙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标称),规格型号: RVV 300/500V 2×2.5护套线,当事人是2019年11月1日购进的上述生产日期:2019-10-18,生产单位:北京圣龙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2.5护套线,就购进过一次,共购进475米,销售给检验机构30米用于抽检,进货价1.42元/米,销售价1.50元/米。上述质量不合格产品是流动货车给配送的,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没有做过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712.5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宝坻区广泽五金电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田义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2019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抽样单一份,共1页、快递凭证一份,共2页、《检验报告》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护套线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3. 2020年1月2日,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护套线且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4. 2020年1月2日,现场照片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护套线的事实;
5. 2020年1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护套线的事实情节;
6. 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宝坻区广泽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线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我局于2020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12.5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线,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2.5护套线445米;2. 处货值金额712.5元50%罚款356.25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没合计358.6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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