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90号
当事人:天津三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54845819A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张树海
身份证号码:1201131967xxxxxxxx
联系电话:1382106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名仕达花园xxxxx
2019年11月26日,本机关接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TFI-11380-2019)称:食品名称:“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被抽样单位:天津三品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天津三品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3.5克/板;生产日期/批号2019-10-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存有异议,并于2019年12月3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检,2019年12月30日当事人收到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检结果通知书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34965),样品名称:“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规格型号:13.5克/板;生产日期/批号:2019-10-15;标称生产单位名称:天津三品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该产品经检验,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
2020年1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未使用的上述包装盒1560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包装盒5000个,2019年10月15日生产使用了3440个,剩余1560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成本价0.97元/板,出厂价1.3元/板,销售了3279板,抽检机构抽样160板,按进店价2元/板,留样1板,本案货值金额4582.70元,违法所得122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11月26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TFI-11380-2019)1份,共9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事实;
(二)2019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三)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提出的产品复检申请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的事实;
(四)2019年12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复检申请已经受理的事实;
(五)2019年12月3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34965)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检结果通知书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事实;
(六)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事实;
(七)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八)2020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成本价格的事实;
(九)2020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
(十)2020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和入库单各1份,证明采购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包装盒数量的事实;
(十一)2020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过程控制记录”和检验报告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数量和自检质量合格的事实;
(十二)2020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发货单”4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售出的事实;
(十三)2020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对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召回通知书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该批次“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积极召回的事实;
(十四)2020年1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使用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包装盒存放在库房的事实;
(十五)2018年12月2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18年12月25日,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管宝队〔2019〕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酪+黄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包装盒1560个;2.没收违法所得1220.80元;3.罚款38500元,合计:39720.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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