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屯案〔2020〕3号
当事人:天津市声远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BAPB9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林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武朝华
身份证号码:150428***********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2020年3月30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声远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官网中宣传“公司拥有两条国内最先进的PC生产线,可承接预制楼梯、叠合板、内外墙板、空调板预制梁、柱等各种高标预制构件并设有国内最先进的混凝土实验室和BIM工作室”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2020年4月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官网首页公司介绍中,有以上宣传用语。本局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在该公司自有网站上公司介绍中发布“公司拥有两条国内最先进的PC生产线,可承接预制楼梯、叠合板、内外墙板、空调板预制梁、柱等各种高标预制构件并设有国内最先进的混凝土实验室和BIM工作室”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宣传内容为该公司自行制作并发布,该网站为天津市奕冠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维护运行,开发费用3000元,运营费用每年6000元。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自有的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3月3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虚假的宣传内容。
2、2020年3月30日制作的取证单2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0年3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截取的该公司官网的截屏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官网发布的虚假的宣传内容。
4、2020年4月1日收到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 2020年4月1日收到的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职权和可承担的责任。
6、2020年4月1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李丽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虚假的宣传内容的事实情节。
7、2020年4月1日收到的当事人公司官网截屏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对官网的虚假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
8、2020年4月1日查询当事人网站点击量的截屏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官网制作完成发布后的浏览情况。
9、2020年4月1日收到的网站建设合同书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网站的建设时间和开发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能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发布时间较短,关注度小,未造成不良后果,产品尚未交付,未对客户造成损失,符合《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二)项“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时改正,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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