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周案〔2020〕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29 09:34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周案〔2020〕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新双阳百货商店(路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224MA069PBD6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前郝各庄村西区南一排16号

法定代表人:路民

身份证号码:1202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前郝各庄村西区南一排16号

2020年3月21日,我局接举报,举报人举报天津市宝坻区新双阳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2日对天津市宝坻区新双阳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小洋人钙铁锌白桃味饮品”10瓶。执法人员将超过保质期的“小洋人钙铁锌白桃味饮品”10瓶予以扣押。本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形式,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19811日从天津市宝坻区佳一食品经营部购进小洋人钙铁锌白桃味饮品(生产日期:2019年7月17日,此日期前饮用最佳:2020年1月17日)24瓶。至20203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小洋人钙铁锌白桃味饮品”10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售出10瓶保质期内小洋人钙铁锌白桃味饮品,售出4瓶超保质期的小洋人钙铁锌白桃味饮品。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1.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3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现场情况。

2.2020年3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2020年3月23日收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路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0年3月23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供货方所售食品进货来源及索证索票情况。

5.2020年3月23日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6.2020年3月26日郝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路民因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导致天津市宝坻区新双阳百货商店疏于管理的情况。

7.2020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现场笔录》1份、取证单2份, 共4页,证明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宝周案〔20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疫情期间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中,商店疏于管理,出现过期食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票据及相关资质文件,积极整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洋人钙铁锌白桃味饮品”10瓶;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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