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20〕42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8-18 09:3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宝队案202042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宝坻刘凤群诊所 (刘凤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224600507291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新村三排一号

经营者:刘凤群

身份证号码:120224********0017

联系电话:152****688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新安镇埝北新村三排一号 

 

2020522日,我局接***举报单,称市民来电:2020516日左右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政府附近刘观群诊所购买降血压的药品,花费:100元,市民吃药后上吐下泻,发现此药为过期药品,市民举报此商家,故市民来电,望有关部门处理。20205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宝坻刘凤群诊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药品,发现诊所内“药房”货架上发现复方氨酚烷胺胶囊10盒(批号:17020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0212,有效期至2020.01;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在“处置室”发现导尿管19只(江苏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2660455号,失效日期20190901),导尿管20只(江苏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2660455号,失效日期20190607),医用脱脂绷带(河北宝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冀定食药监械(准)字20131640004号,有效期至2019061916*3列,医用帽子(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豫械注准20172640546,失效期201911月)13只。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的医疗器械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7921日从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复方氨酚烷胺胶囊240盒(批号:17020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0212,有效期至2020.01;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在诊疗服务中有效期内使用了230盒。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药品行为。

当事人于2018112日从天津市科锐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导尿管20只(江苏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2660455号,失效日期20190901),导尿管20江苏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2660455号,失效日期20190607),医用脱脂绷带(河北宝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冀定食药监械(准)字20131640004号,有效期至2019061916*3列, 在诊疗报务中有效期内使用了导尿管1只(江苏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2660455号,失效日期20190901),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

当事人于2018129日从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清脑降压片5盒(生产批号:161002,有效期至20191002日,生产厂家:通化东宝五药有限公司),购进价格4.2/,使用价格20/盒。20180105日,从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双港分公司购进排毒清脂片10盒(生产批号:02170501,有效期至202004,生产厂家: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价格5.5/盒,使用价格20/盒。在诊疗服务中有效期内使用清脑降压片4盒,使用排毒清脂片6盒。2020517日,当事人使用了清脑降压片1盒(生产批号:161002,有效期至20191002日,生产厂家:通化东宝五药有限公司),排毒清脂片4盒(生产批号:02170501,有效期至202004,生产厂家: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满足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522日,我局接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000002020052100949347、编号:211200000020200521009493502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

2. 2020526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1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20205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2020528日对刘凤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事实情节;

4.2020528日,刘凤群提供购进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供货商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票据各1份,共26页,使用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处方笺93页,证明当事人未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药品行为的事实情节;

5. 2020528日,刘凤群提供购进导尿管、医用脱脂绷带的供货商天津市科锐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票据各1份,共3页,使用导尿管、医用帽子记录各1份,共2页。当事人的行为未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的事实情节;

6. 2020528日,刘凤群提供购进清脑降压片、排毒清脂片供货商的资质、票据各1份,共36页,使用清脑降压片、排毒清脂片处方笺5页,证明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清脑降压片、排毒清脂片的事实情节;

7.2020620日,刘凤群与***协议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20208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宝队案〔202042),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减轻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3.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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