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20〕56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9-01 11:15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宝队案202056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LJP08G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林黑公路与东外环交口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杜永月

身份证号码:120224********463X

联系电话:13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林黑公路与东外环交口北500米

 

2020618日,我局接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函(编号:21120000002020061800973966),函称市民反映:宝坻区口东街黑路北段富王庄凯兴服装三南侧(乐购商行超市一进门第二个库房),商家存放过期牛奶(从京东超市下架的,时间:半个月),市民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处理。20206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林黑路东50米乐购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有5197箱纯甄(规格:230g*10瓶);336箱纯甄(规格:200g*12盒);1194箱真果粒(规格:1*250g*12包);678箱特仑苏(1*250ml*12包);855箱安慕希(规格:205g*16);329箱安慕希(规格:200g*10);211箱欢乐家椰子汁(规格:500*15);220箱蒙牛早餐原麦牛奶(规格:200ml*16包);56瓶俄罗斯米勒啤酒(规格:500ml*12罐);24箱蒙牛纯牛奶(规格:250ml*20);21箱伊利纯牛奶(规格:250ml*20);40箱爱时乐巧克力夹心棒(规格:12*330克);13164瓶特仑苏(净含量:250ml);20447瓶蒙牛纯牛奶(净含量:250ml);6212瓶纯甄(净含量:200g);5078瓶纯甄(净含量:230g);1840瓶谷粒早餐(净含量:250ml);866瓶新养道(净含量:250ml);2252瓶真果粒(净含量:250g);460箱特仑苏(规格:250ml*16包);440箱纯甄(规格:200g*16包);360箱谷粒早餐(规格:250ml*12包);490箱蒙牛纯牛奶(规格:250ml*16包);450箱真果粒(规格:250ml*12包);460箱真果粒(规格:230g*12包);450箱纯真小蛮腰(规格:230g*10瓶);407箱新养道(规格:250g*15包)都在有效期内,现场不能提供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上述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52日购进400箱纯甄(规格:200g*12盒),购进价格为15/箱,销售价格为15.5/箱;2020611日,购进了1200箱真果粒(规格:1*250g*12包),购进价格为18/箱,销售价格为19/箱;2020613日,购进了680箱特仑苏(1*250ml*12包),购进价格为25/箱,销售价格为26/箱;2020613日,购进了26箱蒙牛纯牛奶(规格:250ml*20),购进价格为12/箱,销售价格为13/箱;2020615日,购进了1200箱纯甄(规格:230g*10瓶),购进价格为25/箱,销售价格为26/箱;2020613日,购进了220箱蒙牛早餐原麦牛奶(规格:200ml*16包),购进价格为18/箱,销售价格为19/箱;2020616日,购进了4000箱纯甄(规格:230g*10瓶),购进价格为28/箱,销售价格为29/箱。2020613日购进了2车,500/车,每车是12个托盘;2020615日购进了2车,500/车,每车是12个托盘。 销售价格为50/托盘。从天津市河北区******经营店于202063日购进了860箱安慕希(规格:205g*16),购进价格为28/箱,销售价格为29/箱;购进了350箱安慕希(规格:200g*10),购进价格为29/箱,销售价格为30/箱;购进了30箱伊利纯牛奶(规格:250ml*20),购进价格为19/箱,销售价格为20/箱。202069日购进了220箱欢乐家椰子汁(规格:500*15),购进价格为15/箱,销售价格为16/箱;购进了42箱爱时乐巧克力夹心棒(规格:12*330克),购进价格为30/箱,销售价格为35/箱;购进了60箱俄罗斯米勒啤酒(规格:500ml*12罐),购进价格为16/箱,销售价格为17/箱。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林黑公路与东外环交口北500米销售。至2020618日,销售64箱纯甄(规格:200g×12盒),2箱特仑苏(1*250ml×12包),5箱安慕希(规格:205g×16),21箱安慕希(规格:200g×10),9箱伊利纯牛奶(规格:250ml×20),9箱欢乐家椰子汁(规格:500克×15),2箱爱时乐巧克力夹心棒(规格:12×330克),4箱俄罗斯米勒啤酒(规格:500ml×12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素。本案货值金额247818元。销售额2281元,违法所得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618日,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函(编号:21120000002020061800973966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 2020618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5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事实。

320619,现场笔录1份,共2页,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队[2020]3061811份,共8页,证明查封场所的物品清查情况。

4. 2020628日,***提供的天津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杜永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0628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的身份。

6.2020628日,对***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事实情节。

7.2020628日,***提供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1份,共60页;进货票据1份,共11页;供货商的资质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渠道及履行查验的事实。

8. 2020628日,***提供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售食品的事实。

9. 2020628日,***提供的租赁协议书1份,共1页,证明其经营场所。

10.202072日,对***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事实情节。

11. 202072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计算,证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2.2020718,当事人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复印件各1, 16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3. 202084日,天津市河北区*****经营店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202085日,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出具的票据、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真实性。

14.2020811日,***提供的天津市宝坻区****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对***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天津市宝坻区****商行与天津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对天津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不知情。

20208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宝队案〔202056),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因疫情期间,法定代表人杜永月在船上,无法到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大厅进行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3.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队3061812.没收违法所得92元;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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