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滨案〔2020〕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睿睿母婴用品店(徐睿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4MA06RT6E16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草场街3条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睿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3021984xxxxxx43
联系电话:1891xxxx845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草场街3条2号
2020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宝坻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答复通知书(宝司执监答字[2020]1号)和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4日对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店(https://shop33917004.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2.6d1e39386jrG9d)上销售名称为“美国thinkbaby宝宝防晒霜婴儿幼儿童孕妇天然物理防晒乳液纯植物”的商品,该商品销售网址为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3-c-s.w4002-14451328818.33.424a3152JTjId&id=571076686219。该销售网页显示59元/个,交易成功118个,订单号:895914691290238643的详情显示已完成退款退货。当事人提供名称为“thinkbaby防晒霜”商品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和进货索证索票。执法人员对此进行拍照和截图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https://shop33917004.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2.6d1e39386jrG9d )上发布名称为“美国thinkbaby宝宝防晒霜婴儿幼儿童孕妇天然物理防晒乳液纯植物”的商品,商品销售网页上宣传具有防晒功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原产地为美国等内容。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局官网(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查询系统,未查询到关于名称为“thinkbaby防晒霜”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文号;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无从证明是否为真实合法。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销售无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销售名称为“thinkbaby防晒霜”的商品共购进120个,其中自用2个,销售118个(其中订单号JY2003180140,原始订单895914691290238643退款69元,JY1910310098退款59元);进货价格42.5元/个;销售价格分别为59元/个和69元/个,59元/个销售92个,69元/个销售26个,销售金额共计7222元;共销售118个,退货2个,退款128元。本案货值金额7222元,违法所得70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14日,宝坻区司法局向本局下达的行政执法监督答复通知书和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1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和举报人的诉求。
2.2020年5月1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网页截图和订单详情截屏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事实。
3.2020年5月14月,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经营者徐睿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0年5月14日,授权委托书和郭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郭庆为经营者徐睿睿的被委托人及委托权限。
5.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货物进货索证索票各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该商品的进货来源。
6.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商品销售订单详情、内部系统截屏材料1份,共4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情况。
7.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网页截屏、当事人提供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当事人销售thinkbaby防晒霜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8.2020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无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情节。
9.2020年5月16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具有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94元,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128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7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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