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45号
当事人因涉嫌无照从事销售装载机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春雨、孙鸿斌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姓名:曹学志
住所: 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沟头村西北区****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1312
联系电话:139202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沟头村西北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6月4日,我区二手叉车装载机专项整治小组在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沟头村西北区15排27号检查时发现,曹学志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装载机。经核查,当事人现场有一台无具体品牌的装载机,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及检验证明等车辆相关技术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份在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花费3万元现金购买了上述装载机,为了盈利,维修之后,用于销售,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无照从事销售装载机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6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二)2020年6月4日,现场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三)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销售装载机的事实情节;
(四)2020年6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出租装载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8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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