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20〕55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10-10 14:32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宝队案〔2020〕5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34318556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开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乃棣                       

    身份证号码:120101198408168****                         

    联系电话:130113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6月16日,本机关陆续接到市民举报和信访件,称宝坻区开元路安居和颂名邸,该开发商售楼虚假宣传,宣传单印着学区规划到宝坻三中和建设路小学,在微信公众号上也有宣传。2020年7月6日,市民又电话补充证据,在宝坻区环城南路26号怡购宝鑫商场西侧墙体上有“安居和颂名邸 全龄户型 准现房5分钟上学路 建设路小学 宝坻三中”等内容

的房地产广告涉及违法,要求查处。

2020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现场提供了宣传册、户型图和微信公 众号的宣传内容。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注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安居*和颂名邸祝天下教师节日快乐,老师教会我们描绘梦想,安居定义理想生活,宝坻三中建设路小学,知名学府分布周边,给孩子提供优越教育环境”等宣传的内容。是对和颂名邸小区周边范围内宝坻区教育资源的描述,由于描述的学校属于客观存在,不属于对规划或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的表述,也不属于该公司对消费者的虚假承诺,该公司没有对小区划片归属的学校进行任何承诺。上述宣传内容合法合规。

    当事人在宣传单页上宣传“学府丰饶,助力成长。早教机构:新爱婴;幼儿园:景苑、宝坻区幼;小学:建设路、进京路、景苑;中学:一中、三中、四中;宝坻城区教育资源丰富,各早教机构、幼儿园、小学、中学齐备,为成长中的孩子们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让孩子多元化选择教育,畅享择近、择优受教的便利,助力孩子成长。安居*和颂名邸,关注孩子成长,立足宝坻城区,浸润浓郁书香”等宣传的内容。上述内容是对宝坻城区教育资源的描述,没有证据

证明是虚假内容。故不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2019年9月3日在怡购宝鑫商场西侧墙体广告位上的宣传“安居和颂名邸 全龄户型 准现房 5分钟上学路 建设路小学 宝坻三中 城中芯 中心热线022-59217088”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为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另案处理),广告费用为53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6月18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康特商街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2020年6月18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康特商街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4张,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三)2020年6月18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康特商街对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册1份,户型图1份,共5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四)2020年6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五)2020年6月18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被授权的合法性。

(六)2020年7月2日,宝坻区教育局出具的答复意见1份,共33页,证明当事人的项目在没交房前,未进行招生划片的事实。

(七)2020年7月6日,对天津怡购宝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3张,共6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八)2020年7月6日,天津怡购宝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天津怡购宝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九)2020年7月6日,天津怡购宝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1份,共3页,证明天津怡购宝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世诚艺术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

(十)2020年7月6日,当事人确认的户外广告内容照片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十一)2020年7月9日,对天津怡购宝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事实。

(十二)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天津市国泰安居房产营销中心广告牌租赁协议书2份,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代理销售的相关手续、广告牌租赁的相关费用和票据。

(十三)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和颂名邸代理销售合同1份(天津市国泰安居房产营销中心)、相关资质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代理销售的相关手续。

(十四)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关于微信营销服务协议书1份,相关资质1份,票据1份,宣传内容1份,关于教师节说明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关于微信营销服务的相关手续。

(十五)2020年7月31日,关于协查“天津世诚艺术广告有限公司”的复函1份,共7页,证明户外广告是由天津世诚艺术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事实。

(十六)2020年8月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内容是天津世诚艺术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事实。

(十七)2020年8月12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1份,共2页,证明天津市好彩艳晖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是打印服务费,而不是印刷费用的事实。

(十八)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与天津友邦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微信营销服务协议书和相关手续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关于微信(教师节)宣传内容和制作、设计的相关手续。

(十九)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印刷宣传册的资质1份,票据1份,印刷折页说明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印刷宣传册的相关手续。

(二十)2020年9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关于宣传折页内容和微信公众号2019年教师节当日发布内容的说明1份,关于违反相关法律的说明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宣传折页内容、微信公众号2019年教师节当日发布内容和相关内容的解释。

(二十一)2020年9月17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印刷宣传册的票据与天津乐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核实情况。

(二十二)2020年9月21日,对天津市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商弘仡的询问笔录1份,对天津市国泰安居房产营销中心的负责经理商弘仡的询问笔录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宣传容事实情节。

2020年9月28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共计1062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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