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卜案〔2020〕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爱美屋化妆品店(赵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 MA06GAHC3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王卜庄医院北100米)
负责人:赵旭
身份证号码:21041119870117****
联系电话:150022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牛家庄村*******
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王卜庄医院北100米)的天津市宝坻区爱美屋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1盒莎琪丽睫毛膏(净含量:8ml+4.5ml+1.5g;生产厂家:汕头市丹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截止有效期:2019年9月2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遂当场下达了津市监宝卜[2020]1101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1盒莎琪丽睫毛膏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0月16日报经我局领导批准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份在河北省唐山市鸦鸿桥批发市场购进了2盒莎琪丽睫毛膏(净含量:8ml+4.5ml+1.5g;生产厂家:汕头市丹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截止有效期:2019年9月2日),具体哪一天从哪一家店铺购进当事人已记不清,进价为3元/盒,销售价为6元/盒,当事人自己使用1盒,至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1盒莎琪丽睫毛膏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6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王卜庄医院北100米)的天津市宝坻区爱美屋化妆品店内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5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事实;
2.2020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事实情节;
3.2020年10月19日制作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4.2020年10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身份;
5.2020年10月20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王卜庄医院北100米)的天津市宝坻区爱美屋化妆品店内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卜案〔2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盒莎琪丽睫毛膏;2.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3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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