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20〕76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11-26 09:2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宝案〔202076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浩迈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KP413J

住所: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28

法定代表人:刘超

2020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浩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两台注塑机,其中一台处于通电状态,机头料暂放区内摆放有66袋聚丙烯树脂,注塑机旁边摆放有110箱环保注塑容器(盖)和120箱环保注塑容器(碗),且不能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环保注塑容器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0年8月25日,天津市浩迈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达到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编号为(津)XK16-204-15013的生产许可证被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销。2020年9月1日该公司与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谈了一笔生产环保注塑容器产品的订单,并投入生产,两家公司没有签订加工协议,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给天津市浩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注塑容器(碗)和(盖)样品,该公司生产了43200个环保注塑容器(碗),79200个环保注塑容器(盖),上述环保注塑容器(碗)成本价是0.12元/个,销售价是0.16元/个;环保注塑容器(盖)成本价是0.04元/个,销售价是0.05元/个,本案货值金额10872元,上述环保注塑容器还没有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也没有生产记录,生产环保注塑容器的原料是从天津恒远杰尔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

(二)2020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1份,共1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凡朋举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环保注塑容器现场情况;

(三)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环保注塑容器的事实情节;

(四)2020年9月23日,产品成本核算表1份,共1页,产品货值金额计算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环保注塑容器货值金额;

(五)2020年9月23日,原材料进货单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环保注塑容器原材料进货来源;

(六)2020年9月23日,塑料一次性餐具《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环保注塑容器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七)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天津市沐林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事实;

(八)2020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往来账目复印件1份,共12页,2020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生产过其他列入目录产品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43200个环保注塑容器(碗),79200个环保注塑容器(盖);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2174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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