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钰案〔2020〕17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观潮东园便利店(张立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K63J2D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观潮园小区19号楼103
经营者:张立稳
身份证号码:12022419******0526
联系电话:13752****42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观潮园小区19号楼103
2020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观潮园小区19号楼103的天津市宝坻区观潮东园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冷藏柜内发现6袋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在售,上述商品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并依法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6袋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6日从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京东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酱制品厅30号的天津市宝坻区张振斌副食经营部购进10袋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0月4日,保质期为冬春季节15天,夏秋10天,保质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购进价为0.6元/袋。当事人于保质期内售出了4袋上述商品,销售价为1元/袋,至2020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下6袋未售出,剩下的6袋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23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观潮园小区19号楼10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店员鄂富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5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的事实;
2.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张立稳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 2020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张立稳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的事实情节;
4. 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张立稳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进货票据及所购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
5. 2020年10月26日,经当事人张立稳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6.2020年10月30日,当事人张立稳提供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
7.2020年11月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观潮园小区19号楼10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张立稳签字确认的取证单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20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活困难,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进货票据,在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美客东北水晶大拉皮6袋;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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