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林案〔2020〕9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涛蒙理发店(张玉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EMMJ4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
经营者:张玉涛
身份证号码:3412**************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
2020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的天津市宝坻区涛蒙理发店进行检查。经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化妆品货架上待销的“歌歌兰妮香疗急救修护精华”等5种化妆品(详见林21014号扣押清单)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调查,当事人购进销售以上化妆品的情况如下:“歌歌兰妮香疗急救修护精华购进10盒,购进价格每盒18元,零售价28元/盒,限用日期:20201009;霏丹妮斯平衡调肌水购进2盒,购进价格每盒108元,零售价128元/盒,限用日期:20200621;霏丹妮斯水漾SPA舒悦洁面乳购进2盒,购进价格每盒78元,零售价98元/盒,限用日期:20190308;女人蜜语美肌修护组合购进3盒,购进价格每盒98元,零售价128元/盒,限用日期:20190524;雪肌水润气垫BB霜购进3盒,购进价格每盒108元,零售价138元/盒,限用日期:20200719。”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已在上述化妆品保质期内将歌歌兰妮香疗急救修护精华售出6盒,剩余4盒;霏丹妮斯平衡调肌水售出1盒,剩余1盒;霏丹妮斯水漾SPA舒悦洁面乳售出1盒,剩余1盒;女人蜜语美肌修护组合售出2盒,剩余1盒;雪肌水润气垫BB霜售出1盒,剩余2盒。上述化妆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剩余化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4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10月14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2张,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二)2020年10月1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取证单5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三)2020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涉案化妆品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
(四)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玉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五)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0年12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的规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9瓶(详见财物清单编号:林21014);2.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37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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