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黄案〔2020〕2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晓荣副食商店(于晓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6MW764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十字街东30米
经营者:于晓荣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110*****
联系电话:13212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十字街东30米
2020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十字街东30米的天津市宝坻区晓荣副食商店(于晓荣)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有8袋康师傅注老陈醋番茄牛腩面(制造商:天津鼎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配料111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批号):T20200331 02B 23:28;保质期:六个月)正在销售,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黄〔2020〕11126号),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予以扣押。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从位于宝坻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菜2厅的天津市宝坻区李海记副食批发部购进康师傅注老陈醋番茄牛腩面(制造商:天津鼎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
配料111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批号):T20200331 02B 23:28;保质期:六个月)1箱,每箱24袋,购进价格45元/箱,用于销售。至2020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仍有上述批次的康师傅注老陈醋番茄牛腩面8袋正在销售,已经超过保质期。另外16袋被当事人和家人食用。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0元,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
2.2020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共3页;
3.2020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康师傅注老陈醋番茄牛腩面拍摄的照片3份,共3页;
4.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于晓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
5.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各1份,共2页;
6.2020年1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于晓荣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7.2020年1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所做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
8.2020年12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共3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机关已于
2020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
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注老陈醋番茄牛腩面8袋;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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