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平案〔2020〕1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凯艳水产批发店(陈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4MA06GMU51A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北马营村西区15排6号
经营者:陈凯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1110*****
联系电话:136420*****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北马营村西区15排6号
2020年9月14日,本机关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OSMD6FD01384823),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三和水产批发店,样品名称:皮皮虾,抽样日期:2020082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2020年8月28日的皮皮虾,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核实,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皮皮虾是由当事人销售给被抽检单位的,销售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销售价格为60元/Kg,销售数量为6Kg,被抽检单位能够提供由当事人开具的有效进货凭证。
经查,2020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称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皮皮虾是2020年8月28日从位于唐山盛华世家商业广场农贸水产综合批发市场内李纹纲处购进的,没有供货商提供的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2020年10月27日,我局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宝平案〔2020〕15号)调查以下问题:1、唐山盛华世家商业广场农贸水产综合批发市场内是否有叫李纹纲的人售卖水产;2、如有此人,李纹纲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是否承认2020年8月28日销售给了天津市宝坻区凯艳水产批发店(陈凯)上述皮皮虾;4、如承认,请核实当天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凯艳水产批发店(陈凯)上述皮皮虾的数量和售价是否分别是305斤和29元/斤;5如不承认,请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月31日,本机关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回复函,唐山盛华水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确认该市场无注册商户名称叫“李纹刚”,对协查函2、3、4点事项无法调查。上述行为满足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截至2020年9月15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止,该批皮皮虾已经全部售出。经调查核实,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皮皮虾是由当事人销售给被抽检单位的,销售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销售价格为60元/Kg,销售数量为6Kg,被抽检单位能够提供由当事人开具的有效进货凭证。本案货值金额8845元,违法所得30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8月29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受检商品名称、规格、购进日期、售价、抽检样品数量等细节;
2. 2020年9月14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OSMD6FD01384823)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皮皮虾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2020年9月15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取证单2份,共2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和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20年9月15日对许艳凯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天津市宝坻区三和水产批发店(许艳凯)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共1页,天津市宝坻区三和水产批发店(许艳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许艳凯身份证复印件、许艳冲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该批被抽检的皮皮虾是天津市宝坻区三和水产批发店(许艳凯)于2020年8月28日购自天津市宝坻区凯艳水产批发店(陈凯)处;
5.2020年9月16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取证单1份,共1页,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证明1份、整改报告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及时开展召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6.2020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1年11月27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回复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皮皮虾时没有索要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充分说明进货来源;
7.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8.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
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9.2020年9月18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2020年9月23日,取证单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皮皮虾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皮皮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5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3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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