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价案〔2019〕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三岔口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4300547921K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三岔口村
法定代表人 :郭一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4043*****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三岔口村
2019年9月23日我局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三岔口卫生院进行医疗价格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收取观察床位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输液贴费,涉嫌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整个调查过程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收取一次性使用医用输液贴费1683.55元(有打折情况),按照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示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当事人在收取静脉输液材料费的同时收取一次性使用医用输液贴费,属重复收费。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收取了观察床位费64245元(有打折情况),按照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示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当事人在政府规定不再收取观察床位费的情况下收取观察床位费,属对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当事人上述两项行为属于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合计违法所得65928.55元,2020年12月2日,当事人主动退款740元,未退还价款65188.55元,2021年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津市监宝价案【2019】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0元。本案当事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65188.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三岔口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2、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三岔口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取证照片1份,共4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收费系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收费明2细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收费系统2018年收费数据丢失情况。
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收费系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收费汇总及患者清单1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5、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单福坡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观察床位费和一次经性使用医用输液贴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6、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单福坡进行询问调查,单福坡提供的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资格事实情况。
7、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单福坡进行询问调查,单福坡提供的该院关于2018年底收费系统故障及数据丢失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2018年底电脑收费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的事实情况。
8、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单福坡进行询问调查,单福坡提供的该院违规收取观察床位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输液贴费的情况说明、该院物价及调价管理制度和会议记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规收取观察床位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输液贴费的事实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9、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事实情况。
11、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三岔口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12、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三岔口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取证照片1份,共4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13、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电脑收费系统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收费汇总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14、2020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一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15、2020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一进行询问调查,郭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资格事实情况。
16、2020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一进行询问调查,郭一提供的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宝坻区卫健委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免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实情况。
17、2020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一进行询问调查,郭一提供的该院会议记录、违规收费整改方案、退费公告及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动进行退费的事实情况。
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收费数据错误当事人及系统软件、维护修正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启印宏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宝坻区三岔口卫生院医保HIS系统存在部分异常情况的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2020年1月1日启用的收费系统存在技术问题,导致收费数据错误的事实情况。
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退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该院退费情况说明、退费公告、退费工作会议记录一份,共3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退费公告情况拍照取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退款过程和结果。
2021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价案〔2019〕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观察床位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输液贴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收费清单票据等证据,在我局专项监督检查前自行发现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载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188.5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依法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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