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21〕4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4-13 14:27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市监宝队案〔20214

当事人:天津市天亨洗涤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231807G

住所: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继双

身份证号码:1201101956111*****

联系电话:139209*****

联系地址: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北侧


  1.    202116日,本机关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TQT03-6215-2020)。检验报告内容显示,经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区1号的天津市北辰区边海法土产经营部20201029日销售的超白柠檬洗洁精(商标为天亨,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68日,规格型号为1.5千克/桶)进行抽样检验,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标准,依据《天津市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超白柠檬洗洁精是当事人生产的。2021113日、229日,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结论不合格同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68日生产了超白柠檬洗洁精40箱(每箱8桶,规格为1.5千克/,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68日),且全部售出。20201029日,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北辰区边海法土产经营部的上述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进行抽样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标准,依据《天津市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以减小危害后果,但未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超白柠檬洗洁精货值金额2040元,违法所得为5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6日,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出具的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1.    2.202116日,收到的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202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超白柠檬洗洁精经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2.    3.202116日,收到的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北辰区边海法土产经营部的超白柠檬洗洁精经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3.    4.202116日,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提供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寄送检验报告的快递信息单1份,共1页,制作的快递信息网页截屏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接到检验报告的时间。

  4.    5.2021113日,在位于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北侧当事人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员工赵建利签字确认的取证单4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超白柠檬洗洁精检验报告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状况。

6.2021122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的事实情节。

7.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赵继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赵建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9.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提供的产品外包装标签1份,共1页,证明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的执行标准

10.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提供的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生产记录1份,共1页,入库单据1份,共1页,出库单据3份,共1页(制作成取证单),销售单据3份,共1页(制作成取证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的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情节。

11.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提供的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出厂产品检验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实施出厂检验的事实。

12.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提供的超白柠檬洗洁精成本核算材料1份,共1页,证明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的成本。

13.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4.202112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签字确认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网页截屏取证单1,共1页,证明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1. 15.2021129日,在位于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北侧当事人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签字确认的取证单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 16.20212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建利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批次超白柠檬洗洁精进行召回的情况。

本机关已于20213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1.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2.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予以轻处罚。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4元;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0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印章)

  3.                         20213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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