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21〕20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5-24 16:44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市监宝队案〔202120

  2. 当事人: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

  3.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83011740K

  5. 住所: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

  6. 法定代表人:王磊

  7.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02*****

  8. 联系电话:186221*****

  9.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


2021325日,执法人员接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一份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为SC202019200的检验报告显示,经对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2020716日销售的儿童家具(阳光芭比诺书椅)(型号/规格/等级:K202 500×500×800mm)抽样检验,孔及间隙不符合GB28007-2011标准要求,依据CCGF-SZ-089-202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C202019200的检验报告显示,经对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2020716日销售的儿童家具(阳光芭比诺书椅)(型号/规格/等级:K202 500×500×800mm)抽样检验,孔及间隙不符合GB28007-2011标准要求,依据CCGF-SZ-089-202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经核实,上述抽检结论不合格产品为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629日,生产了家具(阳光芭比诺书椅)(型号/规格/等级:K202 500×500×800mm1个样品,并于202073日生产完成并入库,202075日将上述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销售给了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其中,规格型号为K202 500×500×800mm)阳光芭比诺书椅的生产成本为502/件,销售价格为838/件。2021325日,执法人员接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一份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为SC202019200的检验报告显示,经对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2020716日销售的儿童家具(阳光芭比诺书椅)(型号/规格/等级:K202 500×500×800mm)抽样检验,孔及间隙不符合GB28007-2011标准要求,依据CCGF-SZ-089-202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阳光芭比诺书椅的货值金额838元,违法所得为3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325日,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一份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快递信息单1份,共1页,证明我局接到检验报告等材料的时间。

2.2021325日,收到接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抽查抽样工作单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报函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及复印件各告知书1份,共1页,检验报告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的阳光芭比诺书椅经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上述产品的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信息。

3. 2021326日,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出具的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4.2021330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米当事人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磊签字确认的取证单5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涉案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的检验报告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状况。

5.20213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磊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王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13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磊提供的“·芭比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共1页,商标注册人王井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芭比诺”注册商标的合法性。

7.202142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磊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的事实情节。

8.20214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磊提供的涉案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的生产排单1份,共1页,产品检验报告单1份,共1页,入库单1份,共1页,发货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检验、销售涉案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的事实情节以及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等信息。

9.20214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磊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涉案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0.2021512日,对涉案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的销售商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的员工王磊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向该公司销售涉案批次阳光芭比诺书椅的事实情节以及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信息。

11.2021512日,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的员工王磊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1份,共1页,授权书1份,共1页,被授权人王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身份。

12.2021512日,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的员工王磊提供的涉案批次不合格阳光芭比诺书椅的家具发货单1份,共1页,采购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巴芘诺家具店销售小阳光芭比诺书椅的数量、送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本机关已于20215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1.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2.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予以轻处罚。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838元等值罚款83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印章)

  3.                         20215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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