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平案〔2021〕3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5-25 17:30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市监宝平案〔20213

  2.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天天平安烟酒商店(张起凤)

  3.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L14349492E

  5.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平元路21

  6. 经营者:张起凤

  7.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511******

  8. 联系电话:138202*****                

  9.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平元路21

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我局于2021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01011日,当事人从宝坻区溢香调料门市部购进20袋大福乐牌开胃手撕板筋进行销售,大福乐牌开胃手撕板筋的生产日期为20200726日,保质期:低温(24℃)避光六个月。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了16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剩余2袋一直存放于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未售出,至2021226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22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平元路2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共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2. 202131日,当事人提供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起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202131日对经营者张起凤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4. 202131日,经营者张起凤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查验情况;

5. 202131日,经当事人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6. 2021310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平元路2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14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文件,货值金额较少,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大福乐牌开胃手撕板筋;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印 章)

  3.                           20215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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