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白案[2021]14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7-05 18:0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白案[2021]14

当事人天津宝坻区明伟百货商店(魏明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224600392707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东安子村南小街2

经营者:魏明伟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10******

联系电话:138****412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东安子村南街12


202164,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该店进货查验情况时,在陪同检查人员提供的食品进货票据中发现一张天津丰腾商贸公司(原进东百货)开具的票据,向陪同检查人索要天津丰腾商贸公司(原进东百货)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凭证,经营者当场无法提供。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64日立案调查。

202164,经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魏明伟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3月份从天津丰腾商贸公司(原进东百货)购进“呀土豆、麻花”等食品在店内销售,进货时索要了进货票据,但没有查验并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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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6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单3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20216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167日,对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的事实情节;

4202167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天津市武清区进东副食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被检查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

2021624,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白案[2021]14),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6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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