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白案〔2021〕6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6-23 17:1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白案〔20216

当事人:安淑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编号:津(BD)早餐备字第00153

经营区域: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首航光热门口;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三号路小刀门口

经营者:安淑卿

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28

联系电话:170****702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首航光热门口;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三号路小刀门口

202141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流动摊贩取得健康证明情况,要求其出示健康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期内健康证明。

2021413,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安淑卿进行询问调查,据其陈述,因其大意未及时办理有效期内健康证明。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14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现场检查照片1份,4,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2021413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

(三)20214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事实事实情节。

2021519,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白案〔2021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5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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