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1〕48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11-29 17:33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148


当事人:高月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08******

联系电话:1390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郑各庄******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72日,我区二手叉车装载机专项整治小组在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郑各庄村514检查时发现有1台荷载3吨的合力叉车车架(无配重铁、无门架、少两个轮子)1氧气瓶、维修工具若干,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叉车车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于20216月在北京市通州区马房村用现金花费3000元购买上述叉车车架,主要进行组装和外观翻新,用于销售。上述叉车车架无铭牌,无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及检验证明等车辆相关技术资料。

202177日,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翻新的叉车车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该叉车车架评估值为3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和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200元,涉案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172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和从事无照经营的现场情况;

(二)202172日,现场照片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和从事无照经营的现场情况;

(三)20217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四)20217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和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五)202176日,我局与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1份,202177日,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1翻新叉车车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共22页,证明本案货值金额。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和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合力叉车车架12、处违法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车架货值金额32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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